泸州交警即日起严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010-8-16 19:44:50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章烈 阅读:974次 字体:  我要投稿

   四川省公安厅从8月12日起,依法从严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笔者从泸州交警部门获悉,泸州交警将严格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要求,从即日起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严禁超速行驶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在未划设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3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在划设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5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严禁客车超员行驶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不足20%的,处300元罚款,记6分;达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记12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客运单位两年内有两次上述情形并受到处罚的,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000元罚款。

    严禁酒后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记12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记12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记12分;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记12分。

    一年内,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严禁“无证”驾驶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拘留。

    严禁驾驶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和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严禁驾驶未悬挂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驾驶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50元罚款,记6分。

    严禁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机

    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处100元罚款,记2分。

    严格查处单位特别是客运企业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单位忽视交通安全管理,不履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严禁客运车辆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行驶

    鼓励广大群众踊跃举报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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